三、锻造要求规范
1、锻件图上规定的机械加工余量、公差及余量按JB4249和JB4250有关标准执行。
2、制造厂必须制定规范的锻造工艺指导生产。
3、锻钢件若采用钢锭制作其主截面的锻造比不得小于3,若采用轧材制作其主截面的锻造比不得小于1.6。
4、外观质量及其修补
①锻件的形状与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要求。
②锻钢件外加工面不允许有飞刺,位于加工面的飞边经切除后残余量不应大于2mm。
③胎模锻件分模面错移量:对于分模处于加工面的锻件,错移量应不大于加工余量的1/3;对于分模线处于外加工面的锻件,错移量应符合表4规定。
④锻件表面若有裂纹、折叠、锻伤、夹层、结疤、夹渣等缺陷,按以下规定执行:需加工表面的缺陷深度不超过单面余量的1/2时,并保证加工后能完全清除,可不清除;外加工表面的局部缺陷应予清除,且要圆滑过度,深度应不超过该处最小实体尺寸;如果缺陷深度超过上述规定,按Q/KV-WD-43规定进行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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