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熔炼方法规范
1、制造厂必须制定规范的熔炼工艺指导流程。
2、锻钢厂(含轧材)用钢熔炼一般采用碱性电弧炉可感应电弧炉进行,酸性电弧炉熔炼的钢不接受;在熔炼过程中采用真空感应熔炼(VIM) 或者采用真空脱气、氢—氧脱碳方法(AOD)都可以接受,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熔炼,钢水都必须经过充分镇静,以便得到纯净的钢水,保证锻件具有压力容器质量。
3、中小型锻件也可直接用。
二、热处理规范
1、所有热处理工序应采用制造厂规定的合格设备进行,热处理炉均匀性应按GB9452规定方法评定,炉温均匀性不应超过±10℃。
2、制造厂应制定热处理工艺并进行评定,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3、淬火
①水淬:水和水基的淬火介质,在淬火开始时,温度应当不超过37.7℃(100℉),在淬火结束时温度不超过48.9℃(120℉)。
②油淬:任何油的淬火介质温度在淬火开始时,温度应当不大于37.7℃(100℉)。
4、锻钢件应不允许多于三次的重复热处理(回火除外)。
5、金相组织
①锻钢件应不允许存在白点,当在一个锻件上发现白点时,则应对与该锻件同一冶炼炉次同一热处理炉次的所有锻件逐件进行白点检查。
②厚度小于和等于200㎜的锻钢件,晶粒度应大于或等于5级,厚度大于200㎜的锻钢件晶粒度应大于或等于4级;脆性夹杂物和塑性夹杂物均不大于4.5级,且两者和不大于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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